台商网 > 政策法规

民法典解读 | 车辆抵押未登记又卖别人 法院:新车主不用还车
发布时间:2022-02-25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车主把自己的小汽车抵押给他人,双方未办理登记。随后,车主又以市场价将小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买家。这种情况下,买家能否获得小汽车所有权?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借给甲20万元,甲以其名下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甲支付了借款,甲直接将该汽车交给A公司,双方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甲把该汽车从A公司借走,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乙,并将车交付给乙。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欠款,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且A公司对该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唐培森表示,机动车、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办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

  本案中,甲将汽车抵押给A公司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A公司的抵押权不得与之对抗。

  因此,法院判决甲需归还A公司2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驳回A公司要求对该汽车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