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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台资企业复工复产税收热点问题解答系列之六
发布时间:2022-02-25
    

 

  货物和劳务税类

  出口退税类

  企业所得税类

  个人所得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及非税收入类

  跨境税收类

  社会保险费类

  征管纳税服务

  权威解答八大税收热点问题

  助力台资企业复工复产

  敬请关注!

  问题1.

  什么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如何进入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与付汇银行共享,由银行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的备案信息进行查验,同步取消纳税人纸质备案表。

  企业用户登陆电子税务局后,应进入“我要付汇”模块使用系统。可按照“我要办税”—“高频业务”—“其他”—“我要付汇”的路径进入;也可使用首页右上角的“搜索”框查询“我要付汇”并进入。

  问题2.

  什么是递延纳税?

  答: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决策部署,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一般称为递延纳税(以下简称“递延纳税”)。为落实该项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2018年9月,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四部委发布了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将递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对此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新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了旧文件。

  问题3.

  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什么对象?

  答: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相关手续。

  问题4.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需注意的是,上述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且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3.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不得中间周转”的条件。

  4.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问题5.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问题6.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其中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付汇”模块发起申请,在线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上传附报资料。

  问题7.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关联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即每年5月31日之前。

  问题8.

  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被称作“走出去”?

  答:从广义上讲,“走出去”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

  狭义的“走出去”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概括起来,“走出去”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其中,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是我们国家企业走出去最主要的方式。

  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问题9.

  “走出去”企业设立子公司、设立分公司或项目部有何区别?

  答: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一般应在对方国家注册,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是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需要承担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当地国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间接税收抵免。设立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中国的总公司承担。当境外分公司将利润汇回境内时,其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直接税收抵免。

  问题10.

  “走出去”企业需要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个标准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是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这个报表是按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问题11.

  “走出去”企业日常遇到问题,获取解决办法的途径?

  答:一是上网站。纳税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专题”栏内选择进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网页,可以查阅我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及其他相关内容。二是打电话。纳税人可拨打021—12366,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本热线可为国内外纳税人提供中英文专业税收咨询、办税指引等纳税服务。三是看指南,也就是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该指南涵盖了投资目标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截至2020年5月,税务总局共已发布99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进行查看。

  问题12.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是遇到跨境税收争议及时申请相互磋商。“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时,可以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或不公平税收待遇。具体说,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遇到以下事项,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1.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2.遭遇税收歧视;3.遇到其他涉税纠纷。二是充分发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作用。“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作为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提供给东道国税务机关。

  为简化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1.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2.航空协定税收条款、3.海运协定税收条款、4.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5.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提交的资料和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问题13.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

  答:《税收居民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税收居民证明》。

  问题14.

  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在什么地方查询?

  答:截至2019年5月,税务总局共发布了91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涵盖91个国家(地区)。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涵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与我国双边经贸往来情况、现行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投资涉税风险、税收协定、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等主要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专业性强的特点。更多资讯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编辑:宗夏